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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上掉盆砸伤路人 住户承担连带责任 |
| 作者:■本报记… 文章来源:2008年第28期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8-7-13 |
一幢居民楼不知谁家阳台上的花盆掉下,不巧将一位路人砸伤。在弄不清花盆主人的情况下,路人将该楼二楼以上的10家住户一同告上法庭。日前,颍东区法院一审判决其中的6家住户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00余元。 2008年5月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,王先生从一幢居民楼下经过,突然掉下一花盆砸中自己。王先生被花盆砸伤,住院治疗费7000余元。事后,王先生找该楼住户询问,但该楼所有住户都不承认是自己家的花盆砸伤了王某。王先生实在查不出花盆的主人,为了索要自己的损失,他无奈将二楼以上10家住户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其误工费、医疗费等10000余元。 花盆只可能是其中一家的,却把10家住户都告了,许多住户愤愤不平。审理期间,其中4户举证阳台已封闭安装了防盗网,花盆不可能掉落,所以没有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,应免除其责任。而其余6家住户无法证明花盆一定不是自己家的,所以都可能导致损害后果发生,他们无法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。法院据此认定,6家住户为共同危险行为人,应承担连带责任。因此判决6家住户赔偿原告各项损失。 对此,河东法律服务所司法助理员田洪轩解释,此案属于典型的法律上所说的“共同危险行为”,某个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发生,但无法确定真正的责任人,只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共同承担责任。花盆不归其所有的那5家住户看来是无端承担责任,但这样做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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